研发[2005]029号
关于印发《js555888金沙老品牌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研究生出国(境)的手续办理及学籍管理工作,根据js555888金沙老品牌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有关规定及校研发[2005]339号《js555888金沙老品牌研究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js555888金沙老品牌研究生申请出国(境)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js555888金沙老品牌研究生申请出国(境)暂行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研究生出国(境)的手续办理及学籍管理工作,根据js555888金沙老品牌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有关规定及校研发[2005]339号《js555888金沙老品牌研究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出国(境)类别
1.国家公派:在校研究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我国政府联系的各种项目奖助学资助等方式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等。
2.学校公派:在校研究生根据我校与国外院校合作与交流协议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等。
3. 学校短期公派:由学校批准的在校研究生赴国(境)外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各类国际会议、研讨会及展览会等短期(不超过三个月)出国活动。
4.自费出国(境):在校研究生取得国外奖学金或自筹经费到国(境)外留学。
5.出国(境)旅游、探亲等。
二、研究生出国(境)有关学籍手续的办理
1. 研究生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js555888金沙老品牌学生出国(境)申报表》,经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签字盖章、导师签字、研究生院同意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学校审批。
2.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和旅游,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的,须履行请假手续。
3. 出国(境)考察、调研、科研合作、学术交流等外出时间六个月以内的,须履行请假手续。
4. 因出国(境)进行联合培养或因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公派出国(境)的,应当履行联合培养等有关协议。
5. 出国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出国攻读学位、出国联合培养、学校公派出国的除外),在办理签证后,须办理有关休学及离校手续。
6. 出国攻读学位的(联合培养、学校公派出国的除外),须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籍关系等转回生源地或原单位所在地。
7. 获国家助学贷款或欠学费的研究生申请出国(境)攻读学位,须在办理签证前还清贷款或缴清学费。
8. 履行请假、休学、退学有关手续时,须提交《js555888金沙老品牌学生出国(境)申报表》、《js555888金沙老品牌学生出国(境)审批表》、邀请函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式两份,一份存学校的文书档案,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9. 未履行以上手续者或出国(境)期满未按期返校的,按照《js555888金沙老品牌研究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三、研究生出国(境)有关鼓励政策
1.参加国际通用的托福(TOEFL)、雅思(IELTS)考试,且成绩达到580分(TOEFL)、6.5分(IELTS)的,学校全额报销一次考试费用,并优先选派出国留学。
2.对选派出国(境)攻读硕士学位并与学校签订回校工作协议的,学校按公派出国人员对待报销国际差旅费,并优先选拔其攻读学校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
3.对选派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并与我校签署回校工作协议的博士研究生,学校按照公派出国(境)人员有关规定报销国际差旅费。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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