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js555888金沙老品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及省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1992)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九类。
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为准。其中:剧毒化学品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以及今后国家颁布的新种类剧毒化学品为准;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为准。
第三条 凡在学院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学院危险化学品按照“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购买、领用和处置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坚持“先进先出、现买现用”的原则,降低库存,减少安全隐患。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及领用等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根据类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各实验室需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报实验中心审批,由实验中心负责采购。
第九条 实验室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时,提前20个工作日,由使用人填写《js555888金沙老品牌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表》,实验室主任、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实验室中心。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因实验需要,经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用于短期、少量贮存部分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
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毒麻柜内单独存放,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保管、双锁)。
第十八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账目,经常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每月核对一次,确保帐物相符,并做好核对记录。
第十九条 经常检查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时,使用责任人按实际用量填写《js555888金沙老品牌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经实实验中心主任和院领导签字批准加盖单位公章后,再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制度、规程上墙,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材料、药品等,责任到人。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建立使用管理档案,做好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并在实验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要详细指导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作好记录,不得善自离开。
第二十七条 凡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贮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交实验室管理处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保管),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师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 各实验室每年11月底对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全面盘点清查一次,并将当年的危险化学品消耗量和年底库存量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实验室管理处,确保帐物相符,禁止虚报、漏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注意室内通风,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严禁敲击、碰撞,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要留有剩余压力。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过期、破损危险化学品、盛装危险化学品空容器及危险化学品的废料、废液、废渣等,要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丢弃和掩埋。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定期进行回收,委托具有合法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负责,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凡不执行本办法,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麻痹大意、不听劝告,出现安全事故者,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评比,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部有关法令、制度相抵触时,以国家、省部的法令、制度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js555888金沙老品牌化学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js555888金沙老品牌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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