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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2-10-12     浏览次数:

     

陕政办发〔2007〕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决定》(陕发〔2006〕16号)精神,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13115”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5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全省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和重点行业的共性技术攻关,基本原则是加强集成、突出重点、反应快捷、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第三条  在装备制造、能源化工、新材料、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现代医药、水资源和环境保护、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10个重点领域,设立精密数控机床、汽车与工程机械、特高压输变电设备、专用设备、提高石油和煤炭采收率、煤油气转化及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高性能有色金属材料、复合材料、节能材料与技术、软件开发、集成电路、通信设备、民用飞机关键技术、航空航天关键部件及装备、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高效畜牧业养殖、优果工程、主要农副产品深加工、特色生物资源开发、主要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治、新型生物农药和肥料、重大疾病防治、重大新药及生物医药材料创制、中药材规范化栽培及中药新药研发、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水技术、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化、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30个重大科技专项。

第四条  重大科技专项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配合,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同参与。

第五条  重大科技专项经费从省政府设立的“13115”科技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项目指南

第六条  项目指南是实施年度重大科技专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十一五”期间,每年确定一次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指南。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进行重大调整时,可以调整和提出新的专项设置。项目指南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内外有关专家共同起草,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为了保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指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省科技厅通过软科学课题研究、专题技术研究等途径开展技术预见性研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来源包括主动设计、主动组织和自由申请三种方式。

主动设计项目是指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有明确研究开发目标的项目;

主动组织项目是指省科技厅将相关申请单位具有相近研究开发内容的项目集成起来,通过项目联合体等形式组织实施的项目;

自由申请项目是指省内企事业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公布的重大科技专项指南申报的项目。

第十条  除大型企业集团、高等院校和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外,同一法人企业、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以及承担主要研究任务的同一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主动组织、设计的重大科技项目除外);正在实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不得申请新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需填写《陕西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申请单位须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科技局和省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自由申请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主动组织、自由申请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行初步审查、技术专家会议评审、财务专家预算评审、综合专家现场考察、会议审定的决策程序;对主动设计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通过招标制确定,招标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初步审查包括材料审查、现场考察及专家初评等形式;初步审查结束后,对申请项目进行分类排队,进行技术评审、预算评审和综合评审。

技术评审采取现场答辩形式进行,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答辩,对申请项目的内容作出真实报告。技术评审专家进行质疑,按照项目评审的指标体系逐项独立填写书面评审意见。

预算评审由财务专家根据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项目预算及相关资料进行书面评估。技术和财务专家评审小组同时讨论提出本小组的评审意见,包括是否立项支持及支持额度建议。

综合评审采取现场考察形式进行,综合评审结果包括是否建议支持及建议支持经费额度等内容,通过打分表形式体现。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技术评审专家库和综合评审专家库。技术评审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动态管理,其中省外同行专家应占到一定比例;综合评审专家组由科技、财政及其他产业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财务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每个行业评审小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评审专家组必须有省外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  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不得代表本人所在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与被评估项目和单位在技术、经济、人事等方面有关联的,本人应在接到评审通知时主动提出回避。省科技厅对评审专家建立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依据技术评审和综合评审结果,编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年度计划,与有关部门共同报省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在项目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与承担单位签定《陕西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周密安排项目的实施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积极开发市场,按时报送《陕西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有关资料,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资金、产品开发等有关资料的保存和积累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要配合省科技厅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期满后两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填写《陕西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项目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颁发《陕西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仪器设备等资产权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形成的新技术、新成果需进行技术成果鉴定的,按照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决策、实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因政策、技术、市场等因素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变更或终止报告,省科技厅调查核实后,做出变更或终止实施的决定。对不及时或不如实报告者,省科技厅终止该项目,省财政厅停止拨款并追缴已拨付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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