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培养学院业务管理后备干部,保证学院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校党委《关于试行学院院长助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校党发〔2014〕79号)文件精神和学院2015年5月19日党政联席会的精神,结合学院农科大楼公共平台––作物系统生物学创新中心、学院研究生超过500人和博士后人数每年激增的实际情况,学院拟设立院长助理岗位。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制定本方案,现报请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一、拟聘人数及职责
1.拟聘人数:1人;
2.主要职责:协助院长负责学科建设、研究生管理及院长委托的其他事务。
二、选拔条件
1.第三轮岗位聘任中,教师岗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优良,学术水平较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热心学院管理工作,精力充沛,具有一定的培养潜质;
3.身体健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选拔程序
5月28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6月5日前,结合推荐结果,党政联席会充分酝酿,确定建议人选;
6月12日前,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的推荐人选考察小组,通过个别谈话,征求部分专家教授及教辅人员意见;
6月19日前,根据考察结果,党政联席会研究最终人选;
6月26日前,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聘任;
6月30日前,向组织部上报院长助理遴选材料,备案。
四、管理与考核
1.院长助理不纳入处、科级干部系列,由学院进行日常管理;院长助理列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及有关专题会议,不参与表决;受院长委托,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处置有关工作事项。
2.院长助理实行一年一聘。每年度末,向党政联席会述职并接受党政联席会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3.院长助理待遇实行津贴制,按照学校业务副职年终业绩津贴标准享受,由学院自筹,年终一次性发放。
4.因个人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学院工作任务变化,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可随时终止聘任,待遇按照实际工作期限兑现。
5.聘期内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院规定,或者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经党政联席会研究,随时终止聘任且不兑现第三条的院长助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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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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