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发挥学院(系)在专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优化专业结构,突出专业特色,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特色建设,注重内涵,形成品牌,动态调整,提升质量。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三条 专业的设置要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政策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目标和办学特色;符合和达到学校专业设置的基本标准或条件要求。
第四条 专业设置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学院(系)申请设置新专业,或调整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需经学院(系)教授委员论证、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按教育部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新专业经教育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招生。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由学校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 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统筹规划。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对专业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和统筹规划,适时调整和优化专业布局与结构,建立健全专业建设管理制度,对专业建设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和合理配置。各学院(系)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应把本科专业建设作为学院(系)战略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不断强化专业优势与特色,负责将本学院(系)专业建设的组织、协调、实施等落到实处。
第七条 分类指导。学校对专业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指导。
(一)建设新专业。对于新办专业,重点加强实验教学条件、实习基地、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新办专业评估检查,逐步形成新专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长效机制,培育新的专业增长点。
(二)打造品牌专业。对于具有明显学科优势和特色的专业,通过重点投入、重点建设、精心打造,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品牌专业,跻身国内一流行列。
(三)改造老专业。对于专业基础较好,但招生吸引力不足、就业存在一定困难的老专业,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技术及现代工业技术等进行改造,提升专业核心竞争力。
(四)专业调整。建立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对学科水平低、办学条件差、教学管理不善及招生就业困难的专业,减少或停止招生。
第八条 内涵建设。学院(系)系统推进本学院(系)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和教学资源、师资队伍、教学方法手段、实践教学、教材、教学管理等专业发展重要环节的综合改革,进一步深化专业内涵建设。
第九条 资源优化配置。学校建立基于学科专业发展水平和目标定位的资源配置原则与标准,配置学院(系)相应教育教学资源,由学院(系)根据专业建设规划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按专业建设绩效动态调整。学院(系)按学科专业相同相近原则,对教学实验室、实践教学及创新创业教育基地、教学团队、优质课程等资源进行优化整合,集成学科专业资源,发挥整体优势,提高专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 专业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学校实施“专业综合实力提升计划”,设立专业建设类项目,重点开展新专业建设、品牌专业建设、老专业改造以及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专业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责任教授负责制。学院(系)聘任专业责任教授,负责制定本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质量标准,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
第四章 专业评估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本科专业评估,制定专业评估标准;学院(系)开展专业自评工作。原则上每4年开展一轮评估。
第十三条 专业评估是对专业建设的评价、监督和保障,也是对学院(系)评估的核心内容。评估结果将作为专业建设、专业预警、专业调整和学院(系)工作考核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js555888金沙老品牌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办(教)发〔2001〕7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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