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02]289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人[1999]10号文件)、陕西省教委“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陕教[2000]1号文件)和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培训工作要紧紧围绕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以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素质为中心,以培养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为重点,坚持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本着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形式多样,加强实践的原则。加强基础学科、重点发展应用学科、有针对性的发展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不断加大培训工作的力度,加速创新性人才培养,努力建设一支结构优化、素质良好、充满活力的高水平的青年教师队伍。 第三条 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对我校500名左右青年教师的培训,使中青年教师队伍中研究生学历比例基本达到8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达到30%以上)。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使青年教师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多媒体技术以及网络技术能熟练应用于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工作中,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创新能力有明显提高。真正担负起教书育人,发展科学技术的历史重任。 第四条 助教培训以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学习和实践为主,通过以下途径,加强基本功训练: (一)岗前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学、心理学、职业道德等。 (二)计算机应用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基本理论、教学办公软件、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等。 (三)外语培训 根据双语教学需要,参加学校举办的外语培训班或到校外培训提高。 (四)教学实践 在导师指导下,切实加强教学实践环节的培养提高,熟悉教学全过程。 (五)助教进修班 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通过助教进修班,学习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或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或按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六) 实行导师制 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各学院(系)应为青年教师指定一名中、老年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在职业道德、教学法研究、科研能力方面给予指导。 第五条 讲师培训以更新、拓宽、加厚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通过以下途径,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一)根据需要,参加以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为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和单科培训。 (二)外语提高 按照计划安排,选派到外校脱产提高外语水平,基本达到“四会”。 (三)出国进修 根据学科建设需要,以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形式赴国外进修学习、合作研究。 (四)担任讲师职务三年以上者,可安排参加以科研为内容的国内访问学者培训。 (五)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按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六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规划,制定本单位青年教师培训计划,妥善安排,既要保证青年教师培养提高,又要保证校内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对列入计划培训的青年教师,教研组(室)、院(系)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不得随意取消。青年教师应服从教研组(室)、院(系)和学校计划安排,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以保证计划的落实。 第八条 青年教师参加各类培训,都应对其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培训结束,本人须写出学习总结,连同培训成绩一并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职务评聘的参考条件之一。 第九条 经过培训的青年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将学到的新知识、新技术应用到教学活动中,在一定范围内向同事、学生进行交流、传授,以扩大培训效益。 第十条 学校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设立青年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用于青年教师培训。培训经费由人事处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在校内或校外培训的青年教师,其工资、津贴、福利、住房分配、职务晋升,原则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培训要贯彻效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青年教师参加培训后,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或未履行培训协议(合同)或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收回培训费。 第十三条 出国留学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人事处具体负责青年教师培训的组织管理,根据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做好培训规划,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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