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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555888金沙老品牌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日期:2006-07-2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学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全学程课程考核学分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中等(含中等)以上。
    4.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凡不符合第三条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授予程序:
    1.学院学位委员会按本细则规定,对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查汇总,上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学院的审查结果进行初审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审情况进行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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