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555888金沙老品牌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
作者: 发布日期:2006-07-20 浏览次数:
为了严肃校纪,加强对学生考试行为管理,促进考风建设,根据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凡有下列行为者,以违犯考试纪律论处,扣除其该门课程成绩20分,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扣分后,成绩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1.不按规定就座者; 2.开考后座位上有不准携带的书籍、笔记、数表等物品者; 3.在考场吸烟者; 4.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者(包括计算器); 5.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收卷时迟迟不肯交卷者; 6.交卷后在考场及其附近逗留、高声谈论、喧哗,影响他人考试者; 7.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者; 8.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 9.考试中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者。 二、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以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1.开考后发现带有夹带者(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看过); 2.考试中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者; 3.考试中偷看别人试卷或有意让别人窥看者; 4.已起身交卷复改动试卷者; 5.有其它作弊行为者。 三、考试中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第二次作弊; 2.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 四、处理程序 1.监考教师要认真做好考场记录,详实记录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事实,经主考教师签字(考试作弊的必须连同作弊物证、作废试卷)于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送交教务处考场办公室。 2.教务处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征得学生所在学院的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立即公布。 五、违犯本细则中有关规定的学生,必须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实事求是地承认错误,不准无理取闹,托人说情。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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